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八节 保密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一百零三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八节 保密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民警在制作、传递、复制、使用、保存和销毁涉密信息或者载体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或者载体保密安全。 涉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电磁介质载体、光盘等各类物品。 第一百零二条 目录 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