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七节 证件管理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21年) 第九十七条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七节 证件管理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人民警察证配发范围,严禁向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配发人民警察证。 对丧失配发资格的,应当及时收回、收缴其人民警察证。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