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五十三条 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