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

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

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

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