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