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举止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