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200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十六条 仪容 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公安民警不得纹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