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当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