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