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