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实施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拒不配合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或者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