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在提供的互联网服务中设置恶意程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