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定网络安全义务的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是否办理联网单位备案手续,并报送接入单位和用户基本信息及其变更情况;
是否制定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
是否依法采取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信息的技术措施;
是否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技术措施;
是否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依法采取相关防范措施;
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防范调查恐怖活动、侦查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是否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