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收到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