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十九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