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