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发行人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
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