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5年:
抄袭、协助抄袭的;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