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