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