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组织面试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于宣布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