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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条 面试考官、面试工作人员和面试命题人员凡与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违反面试纪律的人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其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组织面试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对于宣布无效的,应当重新组织面试。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增加面试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考生和社会监督,及时受理信访、举报。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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