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面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省级以上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职责分工,人事考试机构可承担面试考务等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