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第五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五节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第五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保存和分发 第三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其运营基地至少保存一份完整的航空安保方案,在其每个通航的机场有一份可供随时查阅的航空安保方案或者相关部分。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其通航的机场管理机构提交其航空安保方案的有关部分。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将航空安保方案的相关内容分发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安保业务关系的单位。 第三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安保业务外包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的,应当将方案中与外包安保业务相关的部分提供给航空安保服务机构。 第三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将航空安保方案文本保存在便于安保工作人员查阅的地方。 第三十九条 航空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应当对其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 第四十条 航空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必须受到限制,只限于履行职责需要此种信息的应知人员。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