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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三节

第三章 航空安保方案

第三节 航空安保方案的报送

第二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符合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为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制定的实施程序应当报分公司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新成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应当在申请运行合格证时一并报送。 第二十八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合格证时,一并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保方案。 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接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第三十条 航空安保方案具有约束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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