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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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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三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背景调查规定制定程序和措施,并在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要求,制定、维护和执行本企业安保培训方案,并在航空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组织航空安保管理人员和新招录航空安保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定期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航空安保培训的部门或委托的机构、教员和课程应当符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的要求。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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