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第十五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十五节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第十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安全检查工作,按照《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 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的安保应当按照《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规定的程序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威胁增加时的航空安保措施,按照安保等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接受国际组织或机构、外国政府部门安保审计、评估、考察的,应当在活动开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内报告民航局,并按照局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条 目录 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