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第三节 旅客及其手提行李 第五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第三节 旅客及其手提行李 第五十三条 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对相应隔离区进行清场和检查; 对相应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再次进行安全检查; 如果旅客已进入航空器,应当对该航空器客舱实施安保搜查。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