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第三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13年) 第三节 第四章 运行安保措施 第三节 旅客及其手提行李 第五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制定程序,确保旅客及其手提行李在登机前经过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第五十二条 旅客登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其地面服务代理应当查验登机凭证,核对旅客人数。 第五十三条 已经安全检查和未经安全检查的人员不得相混或接触。如发生相混或接触,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要求机场管理机构采取以下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下机时将物品遗留在航空器上。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