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具有符合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具有运营所需要的主运营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