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18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事项变更时,未向民航局申请办理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擅自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给予警告,责令其办理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