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派遣未取得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的人员执行飞行任务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