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违反本规则第三章的勤务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的;

违反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未及时按照程序处置扰乱行为以及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或者未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的;

未按照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实施训练的;

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值勤期、休息期或者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执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