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本企业制定的扰乱行为管理程序对其进行管理。对下列扰乱行为,应当口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约束性措施予以管束:
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
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的;
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的;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客舱秩序的其他行为。
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
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的;
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的;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客舱秩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