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除民航局另有要求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为航空安全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航空安全员的总飞行时间符合以下规定:
在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内不超过40小时;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300小时。
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履行其他职责的时间应当计入航空安全员的飞行时间。
在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内不超过40小时;
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
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300小时。
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履行其他职责的时间应当计入航空安全员的飞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