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和休息期要求如下:

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在14小时以内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9小时的休息期。

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超过14小时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12小时的休息期。

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导致值勤期超出了限制时间的,不认为该航空安全员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如果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航空安全员驻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个或6个小时以上时差,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航空安全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者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的,在途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