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 第四章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落实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培训和质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满足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培训需要的场所、装备器械、设施、设备、教材、人员及其他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新招录航空安全员进行实习飞行。 第三十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飞行中安全保卫业务培训考核机制,并为机组成员建立和保存飞行中安全保卫业务培训记录,该培训记录保存至少36个日历月。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