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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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