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