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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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