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2025年) 第五章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202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运营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可控的开发利用环境,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系统资源,鼓励集约化建设,支持隐私计算等安全可信流通技术应用,确保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过程可管、可控、可追… 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应分别将授权运营范围内的公共数据资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按照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要求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价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按规定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定期向社会披露授权对象、内容、范围和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机构应公开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清单,定期向社会披露公共数据资源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授权运营应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实施机构、运营机构依法合规通过技术、产品和服务、收益等方式,支持各地区、各部门数据治理和服务能力建设。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