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实施机构应独立或会同本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经实施机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通过后,与依法选定的运营机构签订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协议。省级数据管理部门、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数据管理机构应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各类授权运营协议的备案管理,加强对协议执行情况的动态跟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