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下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

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经营接待食宿场所的客房或者包间内部;

学生宿舍的房间内部,或者单位为内部人员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房间内部;

公共的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的内部;

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其他区域、部位。

对上述区域、部位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检查,发现在前款所列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