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 第三十三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收集到的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