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 第三十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改动、迁移、拆除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