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 第二十六条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删除所收集的视频图像信息;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关设备设施,对违法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