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