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