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