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信息处置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馆藏文献信息处置,是指公共图书馆根据工作需要,对纳入正式馆藏的文献信息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由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进行馆藏文献信息处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可以参照执行。